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犯诈骗罪一案

2016-07-11 00:51
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犯诈骗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18 11:56:1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北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绘霞,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2006年2月23日因犯引诱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培良(别名徐东海,绰号老徐),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1978年4月20日因奸淫幼女、盗窃、砸抢工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0年4月5日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2月12日解除劳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 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2013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书花(绰号小花),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 12月 17 日被刑事拘留, 2013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伟,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 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骈某某、任某某、孟某某、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1月份至2011年秋,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以给古绘霞、徐晓红(化名,另案处理)找婆家的名义,事先说好各自扮演的角色,由古绘霞化名徐晓慧或周晓慧或郭晓慧,谎称没有户口随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多次在安阳市洹北小区的租房处、宋家庙范书花的家、饭店等处和被害人及其亲戚、朋友见面、商谈订婚、索要彩礼等。被告人郭伟多次扮演姐姐,充当送客收取红包。徐培良和范书花还找来其他人员充当送客,通过这种方式和被害人假结婚,骗取钱物。得手后,古绘霞、徐晓红和被害人生活一段时间后伺机逃走,所骗钱物被各被告人伙分。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参与诈骗5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5 860元,郭伟参与诈骗3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81 960元。

1、2009年11月份至2011年,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通过假结婚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 900元。

2、2011年2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通过假结婚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1 100元。

3、2011年5月份,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伙同徐晓红通过假结婚骗取被害人骈某某人民币43 000元。

4、2011年5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通过假结婚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54 760元。

5、2011年秋天,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通过假结婚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56 1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古绘霞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古绘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因徐培良对其威胁才参与犯罪。

被告人徐培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范书花辩称其没有参与第三起对骈金玉的诈骗,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郭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至2011年秋,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以给古绘霞、“徐晓红”(化名,另案处理)找婆家的名义,事先说好各自扮演的角色,由古绘霞化名“徐晓慧”或“周晓慧”或“郭晓慧”,谎称没有户口随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多次在安阳市洹北小区的租房处、宋家庙范书花的家、饭店等处和被害人及其亲戚、朋友见面、商谈订婚、索要彩礼等。被告人郭伟多次扮演“姐姐”,充当送客收取红包。徐培良和范书花还找来其他人员充当送客,通过这种方式和被害人假结婚,骗取钱物。得手后,古绘霞、徐晓红和被害人生活一段时间后伺机逃走,所骗钱物被各被告人伙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11月份至2011年,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通过假结婚,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 9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古绘霞供述,2009年11月份,徐培良、范书花让其化名“周晓慧”扮新娘嫁给一个叫张某某的青年诈骗钱财。徐培良在幕后指挥,范书花扮其干妈当媒人,还找了一个老太太扮其妈。并谎称其没有户口,未办理婚姻登记。张某某先后给了见面钱660元、彩礼钱22 000元、吃饭钱2 600元、首饰5 000元、红包640元。结婚当天,徐培良、范书花安排了四男四女八个送客。大约过了一年后,其按照徐培良和范书花所教,找了一个借口离开了张某某家。骗来的钱给了徐培良和范书花,其没有分得。

2、被告人范书花供述,其和徐培良通过介绍对象认识的,在徐培良家认识了古绘霞,徐培良介绍古绘霞作其干闺女。2009年11月份,徐培良安排古绘霞化名“周晓慧”,其通过中间人介绍周晓慧与张某某谈对象,通过二人的订婚和结婚典礼骗张某某钱,骗了多少其不知道,事后分给其四五千元。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9年11月份,其通过媒人经范书花介绍了一个叫周晓慧的对象,见几次面后订了婚,并举办了结婚典礼,周晓慧无户口,也无身份证,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周晓慧在其家呆了约一年,之后就一直没有回过其家,后任某某找到其家,才知道被骗,其被骗现金三万多元、黄金首饰价值五千元的。   

4、证人张某开(张某某的父亲)的证言,张某某与周晓慧结婚给了周晓慧三万多元现金和金首饰,办完婚事,周晓慧在家呆了一年,经常出去一二个月不回家,后来和张某某的妈妈吵架后就不回来了。直到河北一个叫某全的人告诉其,才知道周晓慧专门骗婚的。

5、辨认笔录,张某某、张某开辨认出古绘霞和范书花。

6、书证:张某某户籍证明、结婚照片。

(二)2011年2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通过假结婚,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9 4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古绘霞供述,2011年2月份,徐培良安排其化名“徐晓慧”,让范书花带其和王某某见面,徐培良教其不管对方说啥都说愿意和对方谈。交往大概一个月后,其带着王某某去徐培良在洹北小区的租房处,徐培良扮演其爸爸,范书花扮演其亲姨,郭伟扮演其姐姐。后来就订婚、举办婚礼,王某某花的钱有:给其买衣服几百元,给徐培良买饮料和香烟几百元,订婚礼钱11 000元,买摩托二千多元,彩礼45 000元,王某某父亲给1 100元,生活费二三千元,未付清的彩礼二三千元,汇款3 000元,共六万多元。徐培良给了其5 000元让其买家具,还给过其2 000元,剩余的其不知道钱徐培良和其他人如何分。

2、被告人徐培良供述,2011年5月份,其和古绘霞、范书花以结婚的名义诈骗王某某,古绘霞改名叫“徐晓慧”,其扮演徐晓慧的爸爸,范书花扮演徐晓慧的亲姨,郭伟也参与了。古绘霞要了王某某彩礼五万元,分给其和范书花各一万元。是古绘霞提出来让他们扮演各自角色的。

3、被告人范书花供述,徐培良对其说再给古绘霞找个对象,2011年2月份,其就通过中间人给化名“徐晓慧”古绘霞介绍了山东人王某某,徐培良在后面谋划,指挥她们扮演角色,通过订婚、结婚要了王某某四万多元,其分了五千多元,找去当送客的人每人一百元。

4、被告人郭伟供述,2012年春天,其和范书花、徐培良通过徐晓慧结婚诈骗王某某的钱物,徐培良让其扮演徐晓慧的姐姐,其得了一百元红包。2012年10月29日其让王某某给其银行卡上汇钱时被抓获。

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1年2月份,通过媒人介绍与徐晓慧见面,交往一段时间后,见了徐晓慧的家人,接着就订婚、结婚。后来任某某来到其家说明情况,才知道徐晓慧是专门通过骗婚来骗人彩礼,其一共被骗八万多元:给徐晓慧买衣服800元,给徐培良买饮料和香烟300元,订婚礼钱20 000元,买摩托2 200多,彩礼45 000元,其父亲给徐晓慧2 000元,生活费5 000元,剩余的彩礼5 000千元,汇款3 000元。                              

6、证人王某朋(王某某父亲)的证言,2011年王某某在安阳通过媒人认识了徐晓慧,后其到安阳参加他们的订婚、结婚,一共花了八万多元,后来知道徐晓慧是专门通过骗婚来骗钱的。

7、证人王某见、王某梅(王某某的哥哥、妹妹)的证言,其参加了王某某和徐晓慧的婚礼,徐晓慧的父亲、姨、姐姐等亲属都去了,王某某花了八九万元,现在才知道徐晓慧的真名是古绘霞。

8、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出徐培良、古绘霞、范书花、郭伟;王某朋辨认出古绘霞、范书花。

9、书证:王某某户籍证明、结婚照片、汇款凭条。

(三)2011年5月份,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伙同“徐晓红”(化名,另案处理)通过假结婚,骗取被害人骈某某人民币43 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古绘霞供述,2011年5月份,徐晓红通过媒人找到骈某某,对骈某某骗婚。订婚时徐培良扮徐晓红的父亲,指使范书花扮徐晓红的姨,其化名“郭晓慧”与郭伟扮范书花的女儿。一月后其扮送客参加婚礼,听说骗了骈某某四五万元。其只得了一个六十六元的红包。

2、被害人骈某某陈述,2011年5月份,通过媒人给其介绍了安阳的徐晓红,徐晓红带其到她在洹北小区的家,见到她爸爸徐培良,在徐培良催促下,其和徐晓红订了婚,后又举行了婚礼,订婚时郭晓慧和她妈参加了,结婚时郭晓慧去了。其被骗了43 000元现金和一个黄金戒指。                             

3、证人路某某的证言,骈某某和徐晓红结婚时,徐培良自称是徐晓红的父亲,收下礼品,郭伟在婚礼现场索要红包。

4、证人骈某堂、任某的证言,徐培良自称是徐晓红的父亲,向骈某某方索要定亲钱及物品,还让给红包等。后来骈某某和徐晓红办了婚事,婚后徐晓红在骈某某家过了两个月,借口外出打工不回来了。

5、证人张某芹(骈某某的母亲)的证言,2011年5月,通过媒人给其儿子骈某某介绍一个安阳的对象叫徐晓红,她父亲叫徐培良。骈某某为结婚给了女方四万多元和礼品。订婚时郭晓慧和她妈参加了。

6、辨认笔录,骈某某辨认出范书花、徐培良、古绘霞;路某某辨认出徐培良、郭伟;任某辨认出徐培良。

7、书证:骈某某户籍证明、结婚照片、徐晓红照片。

8、视听资料,结婚光盘一碟。

(四)2011年5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通过假结婚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54 76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古绘霞供述,2011年5月份,在洹北小区徐培良的租房处,徐晓红对骈某某骗婚时,徐晓红给其介绍了任某某,其化名“郭晓慧”,范书花扮其亲妈,郭伟扮其姐姐,徐培良扮其干爹,做媒人。后通过订婚、结婚,任某某给了其定金16 880元、彩礼36 000元、结婚当天给了郭伟现金1 880元。所骗的钱范书花分给其2 000元。

2、被告人徐培良供述,骗王某某之后一个月,又合伙骗了河北磁县一个叫任某某的,古绘霞化名“郭晓慧”,范书花扮亲妈,其扮媒人,郭伟扮姐姐,其不知道骗了多少钱,事后范书花给其三千元。

3、被告人范书花供述,2011年5月份,徐培良让古绘霞化名“郭晓慧”,和通过徐晓红找的河北的青年任某某见面,徐培良扮媒人,其扮郭晓慧的亲妈,郭伟扮姐姐,还找其他人扮亲戚,通过定亲和结婚要彩礼,骗了任某某四万多元,钱大家分了。

4、被告人郭伟供述,2011年5月份,徐培良让古绘霞化名“郭晓慧”骗河北青年任某某,徐培良扮媒人,让范书花扮郭晓慧的亲妈,其扮姐姐,其得了一百元的红包。

5、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1年5月份,骈某某两口子给其介绍了个对象叫“郭晓慧”,接触后双方印象不错,就订了婚并办了婚礼,其给见面礼、彩礼、红包五万多元及大米、食用油等物。后来郭晓慧就经常不回家,直至联系不上。其通过私下调查,发现郭晓慧和其结婚以后还和其他人结过婚。

6、证人骈某某的证言,其和徐晓红结婚前几天,徐晓红对其说郭晓慧也想往磁县找婆家,其就介绍了任某某。后来郭晓慧嫁给了任某某,后来听任某某说郭晓慧也是诈骗他的。                           

7、证人申某某的证言,任某某2011年6月份结婚,2012年10月份听任某某说婚姻被骗了。

8、辨认笔录,任某某辨认出对其进行诈骗的古绘霞、范书花、郭伟、徐培良、郭明等人。

9、书证:任某某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出警证明、立案决定书、结婚照片、任海全用手机拍摄的范书花户籍材料。

10、视听资料,任某某结婚光盘一碟。

(五)2011年秋天,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通过假结婚,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56 1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古绘霞供述,2011年秋天,徐培良通过一个叫福堂的媒人给其介绍的孟某某,徐培良扮其父亲,让其化名“徐晓慧”,范书花扮其姨,做媒人,郭明扮其姐姐,还找了其他人扮亲戚。第一次在洹北小区租房处见得面,后来订婚、结婚,孟某某的父母给了其见面钱1 100元,徐培良向孟亮要了彩礼钱50 000元,让其给孟某某要了三金钱5 000元。其就分了这5 000元,其他钱徐培良拿着,其不知如何分的。

2、被告人范书花供述,徐培良和古绘霞事先安排好,还骗了一个河北峰峰的男青年,古绘霞化名“徐晓慧”,徐培良扮父亲,其扮徐晓慧的姨。

3、被告人郭伟供述,2011年秋天,古绘霞化名“徐晓慧”,徐培良扮父亲,让其扮姐姐,让范书花扮介绍人,骗了一个河北峰峰的男青年,徐培良还找了一些人扮亲戚,去当送客。                                                                                                                                                        

4、被害人孟某某陈述,2011年秋天,本村一个叫王某堂的媒人给其介绍安阳一个叫“徐晓慧”的对象,从见面到结婚花了六万多元,后来知道被骗,参与的人有徐晓慧的父亲徐培良,姨范书花,姐姐郭伟。

5、证人孟某成(孟某某父亲)证言,2011年秋天,古绘霞化名“徐晓慧”假称和儿子孟某某结婚,骗取他家近六万元,参与的人有徐晓慧的父亲徐培良,姨范书花,姐姐郭伟。

6、证人尚某某证言,孟某某和安阳一个叫晓慧的结婚,女方来了十来口人。

7、证人田某某证言,2012年农历三月十二,孟某某和安阳一个叫慧慧的结婚,女方来了十个男女送客,听孟某某说给了慧慧五六万的彩礼钱。                                                      

8、辨认笔录,孟某某、孟某成辨认出范书花、古绘霞、郭伟、徐培良。

9、书证:孟某某户籍证明。

10、视听资料,结婚光盘一碟。

综合证据: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四名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2、情况说明和归案情况,证明范书花系被任某某指认后,于2012年12月16日在郑州被抓获。

3、古绘霞离婚手续,古绘霞和王某杰于2002年2月22日结婚,抱养一男孩,两人于2010年3月31日被判决离婚。

4、情况说明,证明该案中涉及的物品因无实物,无法鉴定价值。徐晓红身份未落实。

5、照片,古绘霞、范书花、郭伟辨认他们诈骗被害人的地点。

6、辨认笔录,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辨认出一起诈骗的同案犯。

7、视听资料,范书花、古绘霞讯问录像。

8、被告人古绘霞供述,古绘霞供述了其真实身份,家庭情况及前科情况。

9、证人王某杰(古绘霞前夫)证言,证明王某杰与古绘霞2002年11月登记结婚,古绘霞婚后经常外出不归家,2010年3月经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某杰还提供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古绘霞长期外出。

10、证人段某某(洹北小区房东)证言,证明其家位于洹北小区47号楼1单元3楼东户的房子2011年曾租给范书花,但是住房子的是一个老头和年轻的女子。段某某并辨认了范书花和徐培良。

综上,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参与诈骗5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4 160元,被告人郭伟参与诈骗3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80 2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古绘霞主动供述公安机关不掌握的诈骗孟亮亮案件。有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对古绘霞的讯问笔录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古绘霞因犯引诱卖淫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培良因奸淫幼女、盗窃、砸抢工厂,于1978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诈骗,于2000年4月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2月12日解除劳教。有刑事判决书、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劳教所证明、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郭伟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古绘霞、徐培良、范书花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古绘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古绘霞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起诉书指控四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王高文人民币71 100元,经查,古绘霞供述与王高文陈述相吻合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9 400元,本起诈骗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69 400元。关于古绘霞所提因徐培良对其威胁才参与犯罪的辩解,经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徐培良威胁其参与犯罪,古绘霞的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范书花所提其没有参与第三起对骈金玉的诈骗的辩解,经查,有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其参与了本起犯罪,范书花的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古绘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培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范书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郭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尚未追回的涉案款物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审  判  员 邢炎萍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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