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双蕾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50:27 |
| 虞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虞刑初字第12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双蕾,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双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翠英、赵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双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曾双蕾酒后驾驶豫NCE767号轿车行驶至虞城县木兰广场时,被巡逻的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曾双蕾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8.35mg/100ml。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曾双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双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双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曾双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双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傅玉杰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清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