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庆伟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50:2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中刑初字第235号 |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庆伟,男,28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2013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姚士锋,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伟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伟及其辩护人姚士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孟庆伟以外出办事为由,从被害人杜某手中骗取了一辆大众高尔夫汽车。当晚孟庆伟便将该车抵押给钱某某,从钱某某处借款三万元,后赌博输掉。杜某要求孟庆伟还车时,孟庆伟编造各种理由欺骗杜某拒不归还杜某的汽车,后一直联系不上。经鉴定,被骗大众高尔夫汽车价值126885元。2012年12月4日,民警将孟庆伟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庆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钱某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谅解书、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伟以非法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庆伟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孟庆伟应在该幅度内量刑。 鉴于被告人孟庆伟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庆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6个月零24日后,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吴 风 霞 人民陪审员 赵 昕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 海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