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程波因与被申请人王兰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48:2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2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波,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兰兰,女,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程波因与被申请人王兰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1)郑民二终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波申请再审称:位于农业西路与西环路交汇处东南角的豪德.天下府邸2号楼1层8号房屋的购买人是王小新,并非申请人,故《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一项的财产分割内容显失公平,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项内容, 本院认为:程波与王兰兰2010年12月1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一项约定:第一套房屋位于中原西路131号湖光苑小区23号楼东一单元6层西户,归女方所有,该房尚欠22.3万元贷款由女方负责清偿。第二套房屋位于农业西路与西环路交汇处东南角的豪德.天下府邸2号楼1层8号,归男方所有,该房尚欠18.8675万元贷款由男方负责清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故上述协议为有效协议。程波申请再审称农业西路与西环路交汇处东南角的豪德.天下府邸2号楼1层8号房屋并非其购买,该申请理由与《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一项的约定内容相矛盾,且申请人程波在原审中出具的《豪德.天下府邸房屋订购合同》不足以证明豪德.天下府邸2号楼1层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王小新,故原审驳回申请人程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程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