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淑玉与胡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39:1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中民二初字第1408号 |
原告张淑玉,女,4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柯,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振铎,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锐,女,35岁,汉族。 原告张淑玉与被告胡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忠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尚振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淑玉诉称,2009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8号楼1单元8层南K号房屋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并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8号楼1单元8层南K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被告胡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一套,位于将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8号楼1单元8层南K号,总价款15万元。被告收到购房款后十日内,应当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并和乙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原告2009年9月30日向被告交房款15万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另查明,上述房屋已于2013年9月5日解除抵押。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收条、房屋所有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除依约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外,还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的义务。但被告仅交付了房屋,至今仍未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张淑玉办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8号楼1单元8层南K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胡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李 忠 贤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文 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