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36:11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8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69年6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毅贤,河南尉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芳,男,1974年9月23日生。 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赵毅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芳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上诉人张×。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岳利花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