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忙忙贩卖毒品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33:50 |
| 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顺刑初字第100号 |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忙忙,男,26岁。2012年7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忙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忙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1日16时许,吸毒人员陆XX电话联系陈文君(在逃)约好在开封市鼓楼区XX街中段路西购买毒品,后陈文君指使被告人李忙忙在约定地点以190元的价格向陆XX贩卖毒品一包(约0.2克)。李忙忙离开时被铁塔分局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非法所得190元现金及未售出的毒品黄皮三包(约0.9克)。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忙忙的供述、悔过书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陆XX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贩毒赃款照片及查获毒品照片;理化检验鉴定书;李忙忙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忙忙犯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忙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1日16时许,吸毒人员陆XX电话联系陈文君(在逃)购买毒品,双方约好在开封市鼓楼区XX街中段路西交易毒品,后陈文君指使被告人李忙忙在约定地点以190元的价格向陆XX贩卖毒品一包(约0.2克)。李忙忙离开时被铁塔分局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非法所得190元现金及未售出的毒品三包(约0.9克)。经开封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四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李忙忙的供述、悔过书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陆XX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贩毒赃款照片及查获毒品照片;理化检验鉴定书;李忙忙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忙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忙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李忙忙的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 洁 审 判 员: 王惠生 审 判 员: 常君谦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梅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