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海绿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29:59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刑初字第107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海绿,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在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海绿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海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9日夜,被告人孟海绿伙同秦苏军(已判决)、王利民(已判决)等人驾驶一辆无牌农用三轮车在302省道汤阴县菜园至任固路段,采取尾随并行的方式,盗窃董社明半挂货车上的铅锭10块。经价格鉴定,被盗10块铅锭价值人民币6 670元。随后孟海绿等人又在302省道汤阴县白营路段,采取同样的方式,盗窃郑志谋农用三轮车上的猪饲料31袋。经价格鉴定,被盗31袋猪饲料价值人民币3 322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评估报告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海绿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海绿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9日夜,被告人孟海绿伙同秦苏军(已判决)、王利民(已判决)等人驾驶一辆无牌农用三轮车在302省道汤阴县菜园至任固路段,采取尾随并行的方式,盗窃董社明半挂货车上的铅锭10块。经价格鉴定,被盗10块铅锭价值人民币6 670元。随后孟海绿等人又在302省道汤阴县白营路段,采取同样的方式,盗窃郑志谋农用三轮车上的猪饲料31袋。经价格鉴定,被盗31袋猪饲料价值人民币3 322元。案发后,同案犯王利民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本院(2010)汤少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 2、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书,证实被盗物品价格。 3、被盗货车、三轮车及被告人作案工具照片。 4、书证: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化验结果报告单、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郑州纽特奇饲料有限公司提货单,证实被盗物品的吨数、价格等情况。 5、汤阴县公安局抓获证明:2013年4月10日,民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山西工学院北边一废品站内将犯罪嫌疑人孟海绿抓获。 6、被告人孟海绿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7、被害人董社明的陈述:4月9日晚11点半,我在家接到张晓军的电话,说车上拉的货被盗了,车已经走到内黄东庄了。我就赶紧去,到车跟前看到车右侧拦板被打开一扇,棚布被割开2米,拉的铅锭被盗95块,每块100斤,共4.75吨。我听司机说应该是在菜园、任固路段被盗。 8、被害人郑志谋的陈述:4月9日晚上10点多,我开一辆农用三轮车拉着51袋猪饲料从汤阴县孙庄到古贤乡,当晚11时,我到古贤乡经销商魏玉海的门市,下车后发现绑货的绳被割断,车上被盗了31袋饲料,后我就报警了。 9、证人杜国军的证言:4月9日晚上11点多,车行驶到内黄东庄镇上时我们准备吃饭,下车后发现车厢右后一扇车门被打开,棚布被划破,95块铅锭被盗,我就赶紧给车主打电话,并打110报警。 10、证人张晓军的证言:4月9日夜,我们在安阳豫北铅厂拉了51吨,共1025块铅锭往江苏送,在古贤桥北加了油行驶到内黄东庄镇上,我和杜国军准备吃饭时发现车厢右后一扇门被打开,棚布被划开,铅锭被盗95块,每块100斤,共4.75吨。 11、证人王刚锋的证言:证实其拉铅锭以及听司机说铅锭被盗的事实经过。 12、同案犯秦苏军的供述:2010年4月9日下午7点多,王利民给我打电话,说开车去路上逛逛,我知道是去路上扒货的意思。过了有20分钟,王利民开一辆三马车带着孟海禄、孟红刚来了,大约10点,我们走到菜园西边,见一辆货车开的比较慢一看就是重车,车上应该有货,王利民说就弄这辆吧。当时我开着车,孟红刚、王利民上到半挂车上,开始往下扒货,发现是铅锭,孟海禄站在三马车的工具箱上,负责摆放货物,并行约10来分钟,扒了有半三马车铅锭。在菜园东边我下了车,王利民开车往北去卸货了。一个多小时后,他们三个回来还叫我开着三马车,行驶到汤阴高速路口收费站附近,见一辆农用三轮车拉着饲料行驶,我们就掉头追上那辆三轮车,用刀子将车上绑饲料的绳割断,他们三个往我们的三马车上拽饲料,拽了多少袋我不知道,车并行了有五六分钟,在鹤台线路北的路口我下了车,王利民他们开着车去卸货了,偷了大约有十来袋饲料。铅锭和饲料弄到哪了我不知道,卸货的时候我没去,之后我开着三马车到汤阴环城路快上107国道时被警察发现,我被抓住了,他们三个都跑了。 13、同案犯王利民的供述:那天下午6点左右,孟红刚给我打电话说出去上路逛逛,意思就是去路上扒货,并让我叫上秦苏军,我、孟海禄、孟红刚、秦苏军到永和吃了点饭,9点多,就换成秦苏军开车,走到汤阴环城路叉口,发现从路口向东过去一辆大货车,拉着货开的很慢,我们追着大货车过了古贤桥,等大货车加完油,我们跟上去并行到大货车的右边,孟海禄用刀子把大货车上的绳割断,又把车上的棚割了一个口子,孟红刚就上到车上,发现是铅锭,孟红刚下来开始往我们的三马车上拽,拽了有10块拽不动了,铅锭太沉,每块有100多斤,我们的车怕爆胎,就调头往回走,快到汤阴高速路口时,我们把车上的铅锭卸到路南边的沟里了。之后,在高速路口几百米有个桥,过了桥有一里多地,看见迎面过来一辆拉饲料的三马车,我们并行到车的右边,孟红刚开始往下扒饲料,孟海禄摆货,秦苏军开车,我看着后面有啥情况,扒了有10来分钟,大概有7袋,路灯太明我们就掉头往回走了,走到红绿灯北边那个桥附近,我们把饲料卸到路东边的沟里,想再弄点别的东西回来一块拉走。刚卸完饲料,发现一辆大货车蒙着棚往北走了,我们就去追,追到北环路口快上107国道的时候,对面过来一辆警车,我们害怕就跑,孟海绿被抓了,扒了的货没来得及运走。 14、被告人孟海绿的供述:2010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王利民让我去路上偷东西,我开上自己的三轮车到冯宿桥,见王利民、秦苏军、孟红钢在那等着,秦苏军开着三轮车,我们去了汤阴往内黄的那条路上,从一辆半挂车上偷了十来块铅锭,王利民开车将铅锭卸到了一个地方,我们又在这条路上偷了一辆运输饲料车上的七八袋饲料,在回安阳的路上被民警拦截,我们弃车都跑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海绿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9 992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海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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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 陈秀叶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文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