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永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28:59 |
| 虞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虞刑初字第10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永梅,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永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美、徐香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永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永梅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活动,2012年12月8日,被告人牛永梅伙同吴保平、陈刚良、袁香玲(三人均已判)等邪教组织成员在虞城县杨集镇大街上进行游行,公开宣传“全能神”邪教组织,并伙同其他邪教组织成员围堵杨集镇政府,其中许多邪教组织人员对民警进行撕扯、殴打,阻挠民警执行公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永梅积极参加邪教组织活动,在集市上非法集会,公开宣传邪教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系共同犯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永梅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同案犯吴保平、陈刚良、袁香玲的供述,张××、王××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永梅积极参加邪教组织“全能神”,参与在公共场所非法游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牛永梅能够认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表示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永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万晓刚 审 判 员 马钦建 审 判 员 李景利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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