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屈长喜与被上诉人王书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28:57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8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长喜,男,生于1954年3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战业,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芳,男,生于1951年11月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红涛,男,生于1976年9月9日,汉族,系王书芳之子。 委托代理人郑智勇,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屈长喜因与被上诉人王书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法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屈长喜及委托代理人王战业、被上诉人王书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红涛、郑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法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退回上诉人王书芳。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谢新旗 审 判 员 岳利花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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