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国旗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22:20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16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旗,男,1966年7月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郭爱华,被告人王国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王国旗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济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济源大道4KM+900M路段时,与同方向驾驶自行车的商某某发生事故,造成王国旗、商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抽血化验,发生事故时被告人王国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5088mg/100ml。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国旗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国旗赔偿商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 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商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王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血醇检验报告书、血醇检验报告书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源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破案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旗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5088 mg /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旗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胡向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连欢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