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海岩与吴国勤、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18:08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开民初字第751号 |
原告周海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从海,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国勤,男,汉族。 被告伍红,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岩与被告吴国勤、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国勤、伍红银行存款318 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马晓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曹砦西街83号院1号楼2层39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701083843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马晓红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曹砦西街83号院1号楼2层39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701083843号)。 二、冻结被告吴国勤、伍红银行存款三十一万八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 人民陪审员 董祥丽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宏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