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邯郸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张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18:55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6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 邯郸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52号。 负责人武庆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海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张美,女,l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文堂,男,l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爱芬,女,l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爱英,女,l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凤英,女,l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更臣,男,l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健,河北省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玉梅,女,l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秦更臣的妹妹。 原审被告林世繁,男,l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 负责人马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邯郸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赵张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法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法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5元退还上诉人邯郸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谢新旗 审 判 员 岳利花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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