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与程姬、安徽省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12:33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2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162号。 负责人刘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姬,女,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真强,河南省许昌县l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南市国庆东路。 负责人陈小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因与程姬、安徽省淮南市华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7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谢新旗 审 判 员 岳利花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