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雪东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09:57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北刑初字第15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雪东,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于安阳市。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雪东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雪东在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的缘来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王东亚熟睡之机,将王东亚放在桌上的一部小米牌手机盗走,后张雪东通过他人将该手机还给了王东亚,并赔偿王东亚人民币1 500元。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 2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雪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王东亚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张雪东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雪东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雪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