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小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1:05:10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308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杰,男,1984年5月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花,被告人刘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小杰窜至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利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杨某欣的一辆蓝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骑行至济源市亚桥菜市场附近时遇巡逻民警盘查,企图逃跑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 62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欣的报案材料及陈述,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破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 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刘小杰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刘小杰认罪态度较好,且赃车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小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 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