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XX、上诉人毋XX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1 00:15
上诉人梁XX、上诉人毋XX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3-09-18 10:54:46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焦民二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毋XX,男

上诉人梁XX、上诉人毋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秀琴,上诉人毋树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毛富中

                         审 判 员  张运来

                         代审判员  焦红萍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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