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牛永杰诉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52:11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开行初字第81号 |
原告牛永杰,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焕廷,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梁静飞,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盛道,厅长。 委托代理人汤新庆,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庆新,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牛永杰诉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永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焕廷、梁静飞,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委托代理人汤新庆、李庆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永杰诉称,原告自2006年起参加由被告组织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2011年原告参加了四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分别为:建设工程经济66分(合格分为60分),建设工程法规80分(合格分为78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80分(合格分为78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85分(合格分为96分)。前三科均已通过,只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不合格,因此原告于2012年报考时只报考了不合格的这一科,考试后,该科目显示原告的成绩为103分(合格分为96分);2013年5月21日,原告得知被告对原告不予发放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根据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只要在两年内四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合格即可颁发一级建造师资格证,被告不给原告发放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颁发一级建造师资格证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级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职能问题也作出规定,证书发放经人事部职称司核定范围后,由人事考试中心发往各省级人事部门,各省级人事部门收到证书后,严格按照核定的发放证书的范围和有关规定发放。本案原告牛永杰诉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不履行为其颁发一级建造师资格证的行为,经审查,被告并无原告所诉的法定职能,即本案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已依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牛永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董俊杰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展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