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志英犯盗窃罪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46:44 |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淇滨刑初字第189号 |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英,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英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裴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日10点左右,被告人李志英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裕隆购物中心明牌珠宝专柜清洗黄金项链时,趁店里服务员为其清洗项链时,将一条正在试戴的黄金手链盗走。经鉴定,该黄金手链价值348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申**、张*的证言,辨认笔录,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抓获证明,案件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志英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志英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兰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