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大高与王小翠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42:53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永民初字第778号 |
原告朱大高,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群英,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系朱大高之母。 委托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翠,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朱大高与被告王小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向原告送达了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大高的委托代理人刘群英、任东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翠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大高诉称,由于被告有外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两个子女每人各抚养一个。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王小翠未答辩。 原告朱大高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2)永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曾经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2、证人刘XX、田XX到庭作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朱大高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均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10月2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前后,夫妻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且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同居,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2011年农历10月4日被告负气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以(2012)永民初字第796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1月17日生长子朱一X,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农历3月28日生长女朱二X,现随被告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在本院以(2012)永民初字第796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未能和好。现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生长子朱一X现随原告生活,长女朱二X现随被告生活,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较为有利,因此由原告抚养长子朱一X,被告抚养长女朱二X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大高与被告王小翠离婚; 二、儿子朱一X由原告朱大高抚养,女儿朱二X由被告王小翠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大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志超 审 判 员 姬钦锐 人民陪审员 王世才 二Ο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