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慧芳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43:08 |
| 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顺刑初字第84号 |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慧芳(曾用名:陈玉珍),女,24岁。2013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慧芳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慧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30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慧芳到开封市学院X胜X手机连锁店购买手机后,趁店内营业员不备之机,盗走店内小米2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50元,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慧芳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刘X的证言;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及被盗手机藏匿地点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胜X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证明;陈慧芳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慧芳犯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慧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有:被害人胜X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的谅解书。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慧芳到开封市学院X胜X手机连锁店购买手机后,趁店内营业员不备之机,盗走店内小米2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同时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陈慧芳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刘X的证言;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及被盗手机藏匿地点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胜X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证明及谅解书;陈慧芳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慧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慧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 洁 审 判 员: 王惠生 审 判 员: 常君谦 二O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梅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