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XX诉博胜公司、开源房地产公司、开源集团公司、天桥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24:54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源民一初字第305号 |
原告周XX,男,49岁。 委托代理人时胜涛,男,34岁。 被告漯河市博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胜公司。(原)漯河市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双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秋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梅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俊青,经理。 被告河南开源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东风,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石素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桥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景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改香,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博胜公司、开源房地产公司、开源集团公司、天桥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案案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蒲红伦 审 判 员 尚耀武 人民陪审员 徐银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思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