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远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张之青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15:5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二初字第1371号 |
原告河南远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三环东段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彬。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之青,男,汉族,39岁。 委托代理人杨继伟、刘景政,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代表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付瑞晓,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远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张之青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故被告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的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毛 大 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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