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国平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17:46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63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平,男,1965年8月8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平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爱华,被告人王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3日,被告人王国平与济源市承留镇郑窑村签订林坡承包合同,由王国平承包郑窑村岭后林坡。林木所有权属郑窑村集体所有,并口头约定,不允许随意砍伐,如需采伐须办理采伐许可证,王国平可从采伐的树木中受益。2013年3月份,王国平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雇佣承留镇山坪村李占营、王行久、燕永丰三人分三次自带小手锯在其承包的林坡内盗伐林木。 1、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王国平雇佣李占营、王行久在林坡砍伐115根栎树,并用李占营的面包车运输至承留镇李八庄村周小堂家。李占营、王行久得工钱230元。 2、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王国平雇佣燕永丰、王行久在林坡砍伐210根栎树,并堆放在砍伐现场。 3、2013年3月31日,被告人王国平雇佣李占营、燕永丰、王行久在林坡砍伐310根栎树,并堆放在砍伐现场。李占营、燕永丰、王行久得工钱600元。 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王国平盗伐林木263株,立木材积为6.477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燕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辨认笔录,承包合同,所有权证明,破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平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盗伐集体林木6.477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国平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 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胡向东 审 判 员 范红海 审 判 员 连欢欢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