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唐兴诉被告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16:3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郑民三初字902号 |
原告唐兴,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亚,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敬敬,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天才,总经理。 第三人李少华,女,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发亮,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兴诉被告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唐兴的起诉后,第三人李少华提出申请,本院依法通知李少华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兴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尚敬敬,第三人李少华的委托代理人何发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兴诉称,2011年10月14日,唐兴与安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唐兴共计交付购房款人民币1033.5万元。但是安泰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房屋和办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请求依法判令安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确认安泰公司与李少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件诉讼费用由安泰公司承担。 被告安泰公司未答辩。 第三人李少华诉称,2009年6月26日,李少华与安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少华交付了全部购房款1500万元。2011年7月6日安泰公司向中牟县房管局申请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时至今日,安泰公司没有将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协助李少华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本诉所争议的房屋系李少华购买,李少华是该房屋合法的产权所有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唐兴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泰公司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登封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才因涉嫌对原告唐兴合同诈骗,中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察大队已受理初查。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已经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并进行初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兴和第三人李少华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兴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申付来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元 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