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友启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14:47 |
| 睢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睢刑初字第129号 |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友启,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8月16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友启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友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黄友启到睢县涧岗乡老关张卫生院给其妻子看病时,见来卫生院给孩子看病的徐某某夫妇将钱包放在其电动车车篓内,便趁徐某某夫妇离开之机,将钱包盗走藏匿于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车斗内。徐某某夫妇回来发现钱包不见,寻找未果,随后报警。同日,睢县公安局涧岗派出所民警将黄友启抓获,并从其家中将被盗的钱包查扣,内有现金3045元和一瓶防晒霜,现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友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吕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物证—被盗钱包及现金(照片);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友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友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物品已发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友启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路丽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