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培贞犯妨害公务罪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11:51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67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培贞,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0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培贞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培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培贞在商丘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因和他人发生纠纷,在民警调查中不听劝解,将民警贾××的左手咬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培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陈述,证人王××、杨××、周×、夏××、李×证言,鉴定意见,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害人意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培贞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培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培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