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袁巧云与被上诉人冯勇、宋三一、魏小龙、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0:10:3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81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巧云,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雷、邵雯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勇,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保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三一,男,汉族,1961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淑萍,女,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小龙,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英,女,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富祥,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司法局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袁巧云因与被上诉人冯勇、宋三一、魏小龙、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2)惠民二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巧云的委托代理人王永雷、邵雯雯,被上诉人宋三一的委托代理人王淑萍,被上诉人冯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庞保林,被上诉人魏小龙、龙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富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2)惠民二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申付来 审 判 员 鲁金焕
二O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元 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