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敬中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59:45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17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敬中,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敬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爱华、被告人许敬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许敬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鲁D44K42号牌黑色轿车,沿30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济源市轵城镇中王村路段,与冯保升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事故,造成冯保升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许敬中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化验,许敬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6469mg/100ml。 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已另行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敬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石某的证言,无前科证明,血醇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痕迹照片及查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敬中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6469mg/100ml,超出法律规定的80 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许敬中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敬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 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范红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