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黄秋炎贪污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53:0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一终字第131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秋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蒲英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秋炎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458号判决。以被告人黄秋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黄秋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帅兵、王士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黄秋炎及其辩护人蒲英杰、燕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黄秋炎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存启 审 判 员 汪致咏 代理审判员 高慧敏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新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