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娄磊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48:03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291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磊,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8月8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5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娄磊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豫BQ2565轿车沿通许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与行政路交叉口左转时与周杰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车差点发生碰撞后双方发生争吵,娄磊下车后对周杰进行殴打。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经检验,娄磊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娄磊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娄磊的供述、证人证言、赔偿协议、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娄磊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