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单改中、张保贵因与被上诉人晁保田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51:23 |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1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改中。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贵。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申凤山,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保田。 上诉人单改中、张保贵因与被上诉人晁保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单改中、张保贵及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申凤山、被上诉人晁保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进一步查清;另本案系债务追偿纠纷,根据债务分担协议约定,单改中、张保贵承担的系信用社贷款本息,欠晁代见的款项应由单改芳、晁合祥、晁新志负担。晁保田归还晁代见的借款后,是否有权向单改中、张保贵追偿应进一步查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孔德军 审 判 员 郭 海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关 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