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法书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41:22 |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88号 |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法书,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8月1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法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法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6日5时许,获嘉县太山乡塔洼村张齐征在新乡县小冀镇菜市场内,因错车问题与前来批发菜的王永富发生争吵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在一旁观看的被告人李法书便上前拉架,在拉架过程中与被害人王永富发生争吵,后用巴掌扇了王永富左脸两下,致使被害人王永富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永富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法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法书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5时许,获嘉县太山乡塔洼村张齐征在新乡县小冀镇菜市场内,因错车问题与前来批发菜的王永富发生争吵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在一旁观看的被告人李法书便上前拉架,在拉架过程中与被害人王永富发生争吵,后用巴掌扇了王永富左脸两下,致使被害人王永富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永富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法书等人共赔偿被害人王永富各种经济损失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法书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永富的陈述;证人张xx、张xx 等人的证言;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法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法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艳君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文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