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绍磊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37:14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283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绍磊,又名王少垒,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7月28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8月2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通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绍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王绍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绍磊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通许县朱砂镇油坊寨村行至通许县朱砂镇镇政府门口处时,被通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绍磊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绍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绍磊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绍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绍磊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绍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