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新现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32:20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170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新现,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 辩护人张瑞霞,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新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金蔚,被告人马新现及其辩护人张瑞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马新现受陈其和(另案处理)雇佣,驾驶内装香烟的牌照为晋A5Q420号厢式货车,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阳县北舞渡镇出发,欲往山西省太原市销售,途径济晋高速豫晋省界收费站时被济源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扣。经清点,车内所装香烟共计9个品种8 099条。经鉴定,所查扣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470 43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新现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同案犯陈其和的部分信息,公安机关根据马新现提供的信息经侦查后,将陈其和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新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某、丁某某、曹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抓获证明,辩认笔录,赃物及运输车辆照片,出入车道图像资料,现场笔录,涉案物品移送清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及卷烟价格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新现明知他人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提供运输,销售金额470 430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本院予以纠正。关于马新现的辩护人辩称,马新现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本案假烟销售者的抓捕线索,公安机关根据马新现提供的线索已将假烟销售者抓获,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马新现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供述了雇佣其运送假烟的同案犯陈其和的相关情况,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经侦查将陈其和抓获,但马新现提供的是同案犯的姓名等基本信息,依法不能认定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具有立功表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马新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马新现在运输过程中,被执法机关查获,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马新现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马新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新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胡向东 审 判 员 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