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礼根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32:10 |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84号 |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礼根,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1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礼根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查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礼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周礼根、付加新(已判刑)、王运涛(已判刑)预谋后,来到新乡县小冀镇秦村营村平原制药厂西北角,从墙洞进入厂内,将1台减速机和3根钢管(每根约6米长)盗走。经鉴定,价值共计100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礼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礼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礼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周礼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周礼根、付加新(已判刑)、王运涛(已判刑)预谋后,来到新乡县小冀镇秦村营村平原制药厂西北角,从墙洞进入厂内,将1台减速机和3根钢管(每根约6米长)盗走。经鉴定,价值共计1004元。案发后,被告人周礼根与付加新(已判刑)、王运涛(已判刑)已将全部物品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周礼根于2013年8月13日到新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退赔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人付xx、王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尚保中的陈述;被告人周礼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礼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礼根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礼根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礼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礼根将被盗物品全部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礼根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15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马长海
二O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文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