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亚南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31:09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308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亚南,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7月8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二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赵亚南跟随家人到本村刘殿民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赵亚南用拳头捶击刘殿民脸部,致其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亚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赵亚南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赵亚南于2013年7月8日向通许县公安局四所楼派出所投案自首,赵亚南已赔偿被害人刘殿民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并取得刘殿民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亚南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赵亚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赵亚南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亚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亚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周凤仙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