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丰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29:21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307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丰杰,男,1992年7月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丰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花,被告人周丰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丰杰在济源市沁园办事处马庄村3巷8号租住期间,自2013年6月份起,多次用钥匙打开其对面房间后,潜入实施盗窃,每次盗窃几十元至二百元数额不等的现金,累计盗窃 2 1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丰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邦明、彭邦俊、吴士江、崔益、胡佳映等陈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抓获证明,破案经过,退赃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丰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周丰杰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均已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丰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范红海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