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栋良犯诈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29:02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40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栋良,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2011年9月30日因赌博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2年8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栋良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栋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建议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1日,被告人杜栋良在渑池县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下,以杜××名义从三门峡市商业银行贷款10万用于批发部经营活动。同时,杜栋良以其所有的渑池县城关镇镶春莲花后2号楼三单元2楼西户房屋向渑池县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向渑池县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该房屋交款收据一份。 2010年5月9日,杜栋良伪造购房协议书,隐瞒房屋购房手续已抵押给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真实情况、让没有担保能力的杜××(杜栋良父亲)做担保人骗取王××信任,借款10万元。后通过上述诈骗手段,于2010年6月18日,骗取张××息借款10万元; 2010年6月30日,骗取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高息借款10万元; 2010年8月17日,骗取陈××高息借款8万元;2010年11月18日,骗取段××高息借款6万元;2011年2月和4月,骗取赵××高息借款19万元。 2010年7月20日,杜栋良在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拥有房屋、私家车、门市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张××借款5万元。后以同种诈骗手段,于2010年9月16日骗取赵××借款10万元;2010年11月12日骗取范××借款10万元;2011年2月28日、3月17日,两次骗取赵××借款19万元;2011年4月6日,骗取张××借款5万元。 杜栋良将骗取的112万元据为己有,用于赌博、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等活动,挥霍一空后,杜栋良长期逃匿,至今未归还被害人。 指控认为,被告人杜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房款收据、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非法占有被害人1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杜栋良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自己做生意赔了,欠款太多才骗钱相互拆补;其中部分借款没用房产抵押,多数借款打有借条,不是诈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栋良曾在渑池县新市场开一副食批发门市。2010年4月21日,杜栋良在渑池县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汇金公司)担保下,以杜××名义从三门峡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批发部经营活动。同时,杜栋良以其从崔××处购买的位于渑池县城关镇镶春莲花后2号楼三单元2楼西户的房屋向汇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向该公司提供房屋交款收据一份。 2010年5月9日,杜栋良伪造购房协议,隐瞒上述房产已抵押给汇金公司的真实情况,让没有担保能力的杜××(杜栋良父亲)做担保人骗取王××信任,借款10万元。后通过该诈骗手段,杜栋良分别于2010年6月18日骗取张××息借款10万元;2010年6月30日,骗取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高息借款10万元;2010年8月17日,骗取陈××高息借款8万元;2010年11月18日,骗取段××高息借款6万元;2011年2月和4月,骗取赵××高息借款19万元。 期间,杜栋良在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拥有房产等事实,于2010年7月20日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张××借款5万元。后以同种诈骗手段,杜栋良分别于2010年9月16日骗取赵××借款10万元;2011年2月28日、3月17日两次骗取赵××借款19万元。2011年4月6日,杜栋良骗取张××借款5万元后出逃。 另查明,杜栋良将骗取的102万元据为己有后,用于赌博、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等活动,至今未归还被害人。 2010年11月12日,杜栋良在邵××的担保下向范××借款10万元,月息三分,范××已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表示该笔借款系民间借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杜栋良的供述与辩解,王××、陈××、赵××、张××、赵××、张××等十名被害人的陈述,各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借条、收条、承诺书、购房协议、担保书等,证人宋××、邵××、王××、韦××、杜一×、杜二×、崔××、范××的证言,渑池县汇金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借款凭证、房款收据,渑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及被告人杜栋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栋良故意隐瞒房产已抵押的真实情况,虚构借款事由,并提供伪造的购房协议等为借款担保,骗取被害人信任,且在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后逃匿,骗得钱款未归还被害人,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杜栋良关于涉案部分借款没用房产抵押、多数借款打有借条,自己的行为不是诈骗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指控杜栋良诈骗范××10万元,经查,本院审理过程中,范××到庭明确表示该笔借款系民间借贷,不是诈骗,故该10万元不宜认定为诈骗,在计算诈骗数额时予以扣除。杜栋良多次诈骗多人钱财,且未予返回,量刑时予以考虑。庭审中被告人杜栋良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栋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王留刚 代审判员 张慧芳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