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国广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25:26 |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81号 |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国广,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6月11日至2013年6月2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3年6月2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2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国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国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苗国广无证驾驶套牌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乡县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七里营镇八柳树村北口处时,与推着自行车在道路双黄线上的韩开智相撞,造成韩开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苗国广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国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苗国广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苗国广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苗国广无证驾驶套牌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乡县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七里营镇八柳树村北口处时,与推着自行车在道路双黄线上的韩开智相撞,造成韩开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苗国广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苗国广于2013年6月6日21时许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民事部分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3.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新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李xx等人证言;被告人苗国广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国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国广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苗国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国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马长海
二O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文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