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春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25:24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80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春光,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因犯盗窃爆炸物品罪于2001年11月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5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2012年6月6日刑满释放。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春光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恒,被告人郑春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3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春光携带老虎钳窜至济源市愚公路“济渎路小学”斜对面,先后撬开多家门店。其中在被害人刘文生经营的“文生灯具门业”店内盗窃“红旗渠”牌香烟8盒;在被害人张长军经营的“新视界”眼镜店内盗窃“YINO”牌男式太阳镜1副;在被害人沈利利经营的“淘宝吧”店内盗窃现金22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80元,眼镜价值120元。 随后,被告人郑春光又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河苑街附件,先后撬开多家门店。其中在被害人张长青经营的“专业擦鞋修鞋”店内盗窃“欧圣马”牌男式皮鞋1双;在被害人韩光经营的“解小平化妆品”店内盗窃“冰诗”牌洗发水3瓶、“美王”牌洗发水1瓶、“舒蕾”牌洗发水2瓶、“海飞丝”牌洗发水3瓶、“温家乐”牌毛巾14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9元。 2、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春光携带老虎钳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八仙街,撬开多家门店,其中在被害人韩涛经营的“成人情趣用品”店内盗窃成人用品及性药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35元。 3、2013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春光携带老虎钳窜至济源市钢铁集团西侧,将被害人段高峰经营的手机店门把手撬开,将店内柜台中的7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 600元。 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均已追退。 另查明,被告人郑春光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盗窃丙酮,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春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高峰、沈利利、张长军、张长青、刘文生、韩涛、韩光的陈述,证人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春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 8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郑春光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郑春光在案发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郑春光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赃物均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春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范红海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