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华琪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19:05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82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华琪(又名张华旗),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5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华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华琪驾驶豫M81681黑色桑塔纳轿车沿工字街自南向北行驶至渑池县物资局红绿灯路口处向西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在前的李××驾驶的晋MY9708轿车尾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对张华琪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其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296.03mg/100ml。 另查明,李××因晋MY9708轿车车损轻微不要求赔偿,案发当晚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渑池县中医院对被告人张华琪进行抽血取样后让其亲戚带回,次日上午8时许,张华琪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事故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华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段××、关××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单,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破案报告,张华琪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张华琪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张华琪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庭审中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华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辉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