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台前县永固汽车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梁邦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17:39 |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2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前县永固汽车配件厂。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打渔陈镇梁集村。 法定代表人:梁衍问,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邦印。 委托代理人:杨德强,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前县永固汽车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梁邦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台前县永固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梁衍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程,被上诉人梁邦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孔德军 审 判 员 郭 海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关 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