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牛彦阁诉被告张石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13:54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临民北初字第115号 |
原告牛彦阁,女。 被告张石磊,男。 原告牛彦阁诉被告张石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颖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彦阁和被告张石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彦阁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2月20日领取结婚证,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性格内向,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张石磊辩称:我们感情很好,生活中的磕磕绊绊有,我们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20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009年9月8日生育一个女取名张**。婚后购置了部分家用电器,翻建了四间偏房。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因生活琐事拌嘴,原告牛彦阁遂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对家庭负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购置了家用电器,翻建了家庭房屋,说明双方感情尚好,生活期间发生磕磕绊绊,双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共同处理好矛盾,使家庭更加和睦。现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牛彦阁提出离婚,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张石磊不同意离婚,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共同努力,增进感情,加强沟通,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牛彦阁与被告张石磊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被告张石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颖伟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