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锦咏销售伪劣产品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07:34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121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锦咏(又名王进勇),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临猗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临猗县林晋镇韩家场村四组。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锦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被告人王锦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锦咏在民权县等地长期将三虫特杀、混养宁、高效立体净水消毒王等假兽药卖给李吗、胡某、黄某某,销售金额9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黄某某、张某、胡某、李某某、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宁某某的证言;书证:账目、王锦咏销售假兽药清单、黄某某进王锦咏货的进货账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检验报告、兽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锦咏明知是假兽药而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锦咏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锦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000元,下余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利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