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芳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03:06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99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芳芳,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芳芳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花,被告人苗芳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苗芳芳在济源市“糖果KTV”陪客人黄某唱歌后,二人一起去济源市“悉恩城市”旅馆开房休息。后苗芳芳趁黄某入睡之际,将黄某钱包内的现金盗走3 8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芳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退赃证明,抓获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芳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 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苗芳芳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芳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 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范红海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