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本军诉崔道杰、张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8:31:15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商睢民初字第00146号 |
原告杨本军,男,汉族,1961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道杰,男,汉族,58岁。 被告张旭,男,汉族,32岁。 原告杨本军与被告崔道杰、张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杨本军因提供的二被告信息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本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自民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