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杨顺利因与被上诉人石艳芬、陈世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23:57:27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一终字第18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顺利,男,1972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利霞,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艳芬,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世昌,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 上诉人杨顺利因与被上诉人石艳芬、陈世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修民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顺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6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顺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利霞、被上诉人石艳芬和陈世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3)修民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苏 凯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