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22:48:48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汝民初字第1413号 |
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冠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 负责人郭坡,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惠丽,该支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熊东东,该支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冠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惠丽、熊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4日8时40分许,张延超驾驶我公司所有的豫D35385欧曼牌/豫D8457挂万事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济菏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菏泽方向115公里560米处(K115大桥路段),与吴占新驾驶的冀JD6006福田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平阴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济公交认字【2012】第1214-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公司车辆驾驶员张延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我公司车辆损失共计121942元,其中豫D35385欧曼牌牵引车损失84654元、豫D8457挂万事达牌罐式挂车损失37288元。为处理该起事故,我方同时支付了车辆施救费4630元、停车费5000元、评估费6657元,共计损失138229元。我公司的豫D35385欧曼牌/豫D8457挂万事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责任期间为:2012年9月29日0时-2013年9月28日24时。由于该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间内,且损失总额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对我公司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我公司赔付车辆损失费121942元、车辆施救费4630元、停车费9000元、评估费2657元,共计损失138229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辩称,如果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同意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理赔。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8时40分许,张延超驾驶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35385欧曼牌/豫D8457万事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济菏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菏泽方向115公里560米处(K115大桥路段),与吴占新驾驶的冀JD6006福田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平阴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济公交认字【2012】第1214-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驾驶员张延超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4月1日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认定欧曼BJ4251SNFJB牵引车(豫D35385)车辆损失费为84654元,认定万事达罐式半挂车(豫D8457挂)车辆损失费为37288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车辆施救费4630元(3880+750)、停车费5220元、评估费2657元(1793+864),原告以上损失共计134449元。豫D35385号欧曼牌/豫D8457万事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分别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等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的限额分别为149490元和105570元,保险期限为2012年9月29日0时起至2013年9月28日24时止。 上述事实,有济公交认字【2012】第1214-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张延超驾驶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35385欧曼牌/豫D8457万事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济菏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菏泽方向115公里560米处(K115大桥路段),与吴占新驾驶的冀JD6006福田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平阴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济公交认字【2012】第1214-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豫D35385欧曼牌/豫D8457万事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险及附加不计免赔率,原告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车辆损失费121942元、车辆施救费4630元、停车费5220元、评估费265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车辆施救费、停车费、评估费共计13444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忠 义 审 判 员 马 聚 光 人民陪审员 王 永 斌
二O一三年 九 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翠 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