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风琴与韩敬念、焦作市解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焦作市解放区环境保护局、焦作市解放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22:25:41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一终字第15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琴,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敬念,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会来,局长。 委托代理人尚明柱,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赵媛,局长。 委托代理人尚明柱,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负责人文晓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怀宇,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风琴与韩敬念、焦作市解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焦作市解放区环境保护局、焦作市解放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风琴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6日作出(2012)修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修民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宣判后,李风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风琴、被上诉人韩敬念及其委托代理人关育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靳怀宇、焦作市解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焦作市解放区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尚明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修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修民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 二、发回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董翠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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